
🔎 摘要
本案自2021年初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現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重製具有獨創性的法規沿革資料後,經過約四年多的調查與訴訟程序,新北地方法院於2025年6月24日做出判決,認定七法公司共同創辦人郭榮彥及謝復雅觸犯著作權法及刑法相關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科罰金,並命令七法公司連帶賠償法源公司逾新台幣一億元。法院裁定該資料具著作權保護,並支持多項營業秘密閱卷限制。案件目前仍在可上訴階段,對業界資料合法使用及市場競爭秩序具有重要示範效應。
角色關係介紹
-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及告訴人) 擁有「法源法律網」及其法規沿革資料庫,主張其資料具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依法維護權益。
-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Lawsnote,被告新創公司) 開發法學資料庫服務,涉嫌使用爬蟲技術非法擷取法源資訊資料。
- 郭榮彥(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七法公司共同創辦人之一,主要被控刑事責任,涉入爬蟲程式開發與資料擷取。
- 謝復雅(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另一共同創辦人,同樣涉入爬蟲技術使用,依法受刑事起訴。
- 謝旺叡(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技術長) 負責前端及使用者介面程式設計,法院認定未直接參與爬蟲資料來源建置。
- 王一芹(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者體驗設計師) 負責網站介面與使用流程設計,不直接參與資料蒐集,法院認定未涉犯罪。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本案刑事與附帶民事訴訟,做出重要判決及裁定。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上級法院) 負責處理雙方抗告案件,關於營業秘密及閱卷權問題作出裁定。
-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團 代表法源資訊提起訴訟,聲請限制閱卷與秘密保持命令,協助維護法源權益。
-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辯護律師團 代表七法抗辯,主張合理使用、辯護權保障及營業秘密保護。
第一章 法源資訊發現七法公司爬蟲行為的起因與態度
2021年初,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源公司)資料部經理甲○○開始注意到七法股份有限公司(Lawsnote)網站上的異常情況。甲○○在法源法律網從事資料整理與分析工作已有近22年,對於法規沿革資料的編輯格式與表達方式非常熟悉。當他在Lawsnote網站輸入「須知」、「規範要點」等關鍵詞時,驚覺七法網站竟出現許多冷僻且細微的行政規則,這些過去難以電子化、蒐集的資料,理應不易輕易取得。
更令他確信的是,七法網站上的法規沿革呈現方式與法源法律網「一模一樣」,包括獨特的國字日期標示、條號排列、施行日期的順序、修正條號標示、修正名稱、連續條號以「~」區隔等專屬編輯風格,這些創作表達方式為業界所罕見且專屬法源。甲○○透過持續觀察發現,當法源法律網更新法規內容與附件時,七法網站同步更新,甚至在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尚未更新前便已反映變更,顯示七法資料高度依賴法源。
舉例來說,甲○○提及「勵志中學編制表」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案例,說明七法不僅複製法規沿革,連附件拆分數量、檔案命名方式及附件編碼皆完全一致。這些發現被甲○○整理成詳盡的蒐證報告,並於2021年8月3日前完成統計,確認七法共爬取約9萬筆法規沿革資料,總計包含現行與歷史版本內容及附件約57萬筆。
法院判定,法源公司是在甲○○「確知犯人犯罪行為」並「知悉已達確信程度」後,於法定6個月內提出告訴,確認法源公司告訴行為合法。此外,甲○○進一步說明法源法律網資料具獨創性,不僅選擇並編排法規內容,還耗費大量人力從紙本公報與舊書攤逐字登打,建置資料庫。法源公司所使用的編輯流程精細,包括統一國字日期格式、繁簡體字規範、發文機關全銜、修正條文條號及生效日期標示,這些皆為其他政府網站所無法比擬的獨特創作。
他還提及法源公司不使用程式自動編排,因程式難以正確處理標點及邏輯,易產生排版混亂,反而增加人工重整成本。此等細節展現法源公司對資料品質的嚴格要求與辛勤付出,使其資料成為業界不可多得的編輯著作,法院亦因此支持其著作權保護主張。整體來說,甲○○的專業發現是案件的關鍵啟動點,法源公司也藉此堅決捍衛自身著作權與商業利益。
第二章 七法公司的辯護立場與法律主張
面對法源公司的控訴,七法公司創辦人郭榮彥與謝復雅提出多項自我辯護,試圖為其爬取資料行為辯明合法性。首先,他們主張法源公司的法規沿革資料不應受著作權保護。理由是法規沿革資料因其特殊性,表達方式有限,屬於「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範疇,依法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此外,他們強調法規沿革屬於法律公文部分,根據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政府公文不受著作權法限制。
其次,七法強調這些法規資料為公共財,依法應該廣泛流通且方便民眾取得。他們表示自行從政府官網收集、整理龐大資料不僅費時且成本高昂,因此選擇較為便利且完整的法源法律網作為資料來源。謝復雅曾表示:「法源法律網我只要爬一個網站就好,速度比較快。」
再者,七法公司強調其核心價值在於優化的搜尋引擎,而非單純資料內容。其產品賣點為強大的法學資料搜尋功能,且他們曾就搜尋技術申請專利。
此外,七法主張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原則,認為若法源資料可開放自由查詢且無限制,則其複製行為不會損及法源市場價值。最後,七法抗辯指控其爬蟲行為於2019年前法律規範不明確,且公司部分員工對爬蟲程式及資料來源並不知情。
第三章 法源公司與法院的反駁與事實認定
針對七法的辯護,法源公司與法院均提出嚴正反駁。法院認定法源公司對「法規沿革」資料擁有編輯著作權,並非簡單複製政府公開資料。法源資料在編輯上具高度原創性與獨特性,如國字日期標示、條號排列方式、修正內容清晰詳列等,明顯不同於政府網站的簡略資料。法院指出不同編輯者會有不同呈現,故「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此外,法院認為法源公司為私人企業,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義務,且其所蒐集資料中包含許多政府網站難以取得的「冷僻規則」及地方自治條例,有些資料乃法源公司花費大量人力從舊書攤逐字登錄而成,展現付出與創作。
法院質疑七法選擇爬取法源資料是為了便利與成本節省,若法規資料為公共財且易取得,七法理應自行從政府網站蒐集,而非「最省錢、最省力」地侵權使用他人資料庫。法源公司的資料庫內容是其業務基礎,法院指出無基礎資料內容,搜尋引擎再強大亦無意義。
關於合理使用,法院認為七法將完整法規沿革資料充作自家產品並營利,數量龐大(超過9萬筆法規沿革資料),造成法源市場重大損害,不符合合理使用條件。網站使用規範早於七法爬蟲行為開始即明確禁止未經同意擅自重製或下載,七法行為已違規。
此外,法院駁回法源對謝旺叡與王一芹的自訴,認為無具體證據顯示兩人知悉或參與爬蟲行為,工作關係平行,缺乏共同犯意。
最後,法院認定郭榮彥與謝復雅行為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因未經授權逾越範圍使用他人資料,破壞法源公司資料控制權。
第四章 七法公司爬取法源資料的動機與選擇
七法公司雙方核心辯點之一為何不直接從政府機關網站蒐集資料,而選擇爬取法源法律網。郭榮彥與謝復雅解釋,政府官方資料因編輯簡略、不易閱讀且不完整,難以滿足使用者需求。主管機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多數資料未保留歷史版本,且對細微行政規則、地方自治條例缺乏充分收錄。反觀法源法律網不僅資料具體明確,且對法規沿革進行獨特且詳盡的編輯,包括以國字標示日期、施行條號、修正內容連續標記等,方便使用者理解法規變遷。
此外,法源資料庫多由人工編輯整合,有些資料為翻查舊書攤、逐字輸入而成,這些舊版資料在政府網站難以取得。基於時間與金錢成本考量,七法公司認為自行編輯龐大資料庫不切實際。
謝復雅曾坦言:「法源(Lawbank),我只要爬一個網站就好,速度比較快。」這句話反映七法選擇法源資料的便利性與經濟效益,而非否認其侵犯著作權的事實。
法源公司對此反駁,強調七法藉由侵權手段捷徑取得其辛苦累積的資料庫,這損害公平競爭秩序,影響市場正當經營。法院也支持此觀點,認為這種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資料,打擊合法投資與創作的行為,應依法嚴懲。
第五章 雙方攻防中的員工角色與責任爭議
本案中,法源公司不僅起訴七法共同創辦人郭榮彥與謝復雅,也曾對協助爬蟲的技術長謝旺叡與使用者體驗設計師王一芹提出自訴,指控他們涉犯著作權法與妨害電腦使用罪。法源公司主張,因七法人員規模不大,核心人員間必有充分溝通與討論,謝旺叡負責程式開發、王一芹負責功能設計,理應知悉資料來源及爬蟲運作。
然而,七法及法院認為謝旺叡與王一芹均未直接參與資料來源建置。謝旺叡負責網頁前端,主要處理使用者介面,不涉後端資料蒐集;王一芹負責設計網站流程與介面,無法辨識資料具體來源。謝復雅證詞亦表示三人工作分工平行,極少開會或討論細節。
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以支持謝旺叡與王一芹涉案犯罪嫌疑,駁回自訴。法院強調,即使兩人知悉資料是爬蟲取得,也無法證明他們明知該資料違法取得。此判決反映法院對犯罪共謀與行為分擔的嚴格審查標準。
此爭議凸顯企業內部分工複雜與責任界定困難,也反映現代科技企業中技術與設計人員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雙方在此部分的攻防亦成為案件的重要一環。
結語與案件目前進度
本案由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控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害著作權及無故取得電腦電磁紀錄,經過數年審理,於2025年6月24日由新北地方法院作出關鍵判決。法院認定七法公司共同創辦人郭榮彥與謝復雅分別觸犯著作權法及刑法相關罪名,判處郭榮彥有期徒刑四年、謝復雅有期徒刑二年,七法公司則被科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金。法院明確指出,七法公司非法重製法源公司超過九萬筆具有獨創性的「法規沿革」資料及超過三十萬筆相關電磁紀錄,構成侵權事實。
在附帶的民事部分,法院判決被告三方須連帶賠償法源公司新臺幣一億五百多萬元,賠償金額主要依據法源公司建置資料所投入的人力成本計算,認定此為法源公司因侵權而失去的預期利益。法院亦發布禁制令,禁止七法公司未經同意再以重製方式侵害法源的資料,並命令銷毀已侵權之法規沿革資料。至於法規內容及附件部分,法院則認為不具著作權保護,駁回相關銷毀請求。
此外,案件中雙方對於訴訟卷證資料的閱覽權及營業秘密保護多次申請與裁定。法院在平衡雙方訴訟權益及商業秘密保護需求後,採取了較嚴格的閱卷限制措施,限制部分代理人及競爭對手接觸對方敏感資料,以維護公平審判及商業機密。
總體而言,此案現已進入一審實體判決階段,雖然未來仍可能有上訴或後續程序,但目前的判決結果已彰顯法院對於著作權保護的重視與支持,以及對於侵權行為的嚴正態度。法源公司持續堅守其著作權及商業利益,而七法公司則面臨重大法律責任及財務壓力。此案不僅影響雙方,更對業界資料合法使用與競爭秩序有深遠啟示。
📌 小知識
- 法規沿革資料具有創作性:法源公司對法規沿革資料進行特殊編排與創作,使其具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編輯著作」性質。
- 合理使用不適用於營利侵權:法院認定七法公司將資料用於營利,重製數量龐大,不符合合理使用條款。
- 營業秘密閱卷限制:法院為保障商業機密,限制競爭同業閱覽特定訴訟資料,平衡訴訟權利與商業利益。
- 賠償金額計算說明
- 本案法院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所失利益」理論,將法源資訊建置資料所投入的成本視為其損失,並據此計算賠償金額。計算過程包括:
- 法源資料建置成本以人力成本計算,平均每人月工資約新臺幣114,991元。
- 侵權資料筆數分為三類:98,068筆法規沿革、102,520筆法規內容及130,936筆法規附件。
- 法規沿革資料因其編輯複雜性,每筆約修訂5.46次,平均每次編輯耗時約7分鐘。
- 法規內容與附件分別平均每筆需30分鐘及22分鐘作業時間。
- 經計算,法規沿革、法規內容與法規附件三項資料建置成本合計約新臺幣1億545萬餘元。 此賠償金額反映法源公司因七法未經授權使用資料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法院基於合理推定原告可得利益而作出判決。
📚 單字卡
- 著作權法 (Copyright Law) [ˈkɒpiraɪt lɔː]:保護創作者對其作品的專有權利,禁止未經授權的複製與使用。
- 法規沿革 (Legislative History) [ˌledʒɪsˈleɪtɪv ˈhɪstri]:法律條文修訂及變更的歷史紀錄與整理。
- 賠償責任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ˌlaɪəˈbɪləti fɔːr ˌkɒmpənˈseɪʃən]:因損害他人權益而需支付的賠償義務。
- 刑事判決 (Criminal Judgment) [ˈkrɪmɪnəl ˈdʒʌdʒmənt]:法院對刑事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定。
- 營業秘密 (Trade Secret) [treɪd ˈsiːkrɪt]:企業具有經濟價值且秘密保護的資訊。
- 合理使用 (Fair Use) [fɛər juːs]:在特定條件下,未經許可使用著作物而不構成侵權的法律原則。
- 防禦權 (Right of Defense) [raɪt əv dɪˈfɛns]:當事人在訴訟中為保護自己利益,依法享有抗辯、提出證據及陳述意見的權利。
- 著作權 (Copyright) [ˈkɒpiraɪt]:創作者對其原創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包括重製、發表、改作等控制權。
- 侵權 (Infringement) [ɪnˈfrɪndʒmənt]:違反他人權利的行為,尤其指違反知識產權的非法使用。
- 刑事訴訟 (Criminal Litigation) [ˈkrɪmɪnl ˌlɪtɪˈɡeɪʃən]:涉及刑法案件的司法程序,檢察官對被告提起控訴並請求法院判決。
📝 學習單
- 什麼是「編輯著作」?請說明法源公司對法規沿革資料的編輯工作為何具有創作性。
- 為何法院認為七法公司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款?請從用途與資料量角度說明。
-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如何平衡營業秘密保護與雙方的訴訟閱卷權利?請舉例說明法院採取的措施。
參考答案
- 編輯著作指的是對原始資料進行選擇、整理、編排,並加入具有創作性表達的作品。法源公司對法規沿革資料進行了詳細的文字選擇、格式統一(如國字數字格式、修正條號標示)、資料補充(修正名稱、生效日期、主管機關變更等),這些編輯方式具有獨創性,因此其資料受著作權法保護。
- 法院認為七法公司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主要因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營利目的,且重製了法源公司近10萬筆法規沿革資料,資料量龐大且占整體內容的全部,超出了合理使用範圍,對法源公司的市場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 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採取了限制閱卷與秘密保持命令措施,限制被告及部分訴訟代理人對法源公司商業機密及營業秘密資料的閱覽權利。例如,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限制相關律師及助理人員閱覽Lawsnote的營業秘密資料,保障雙方的商業利益與訴訟權利的平衡。
🔑 關鍵字
著作權法, 法規沿革, 資料侵權, 刑事判決, 營業秘密, 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