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出外工作回到公司,從同事的口中聽到一個該死的消息,「我們勞動節沒有放假。」原因聽說是,「因為我們是配合公家機關放假。」有時候我在想配合軍人放假是不是會比較好,因為台灣的企業工作與放假時段都不一定,有週週放假也有隔週放假,因此遇到勞動節是否放假時就會陷入一陣騷動。
保勞保是勞工,保公保是宮保雞丁...不對,
上網搜尋「比照公家機關」,你可以搜尋到一堆抱怨文...加上一些政府很不負責任的說法,例如「業主與員工協調後做出補貼的方法」之類的,好比我們在民法讀到的「善意第三者」,就是道德面OK,物質跟利益衝突部分很不OK。
與其一群人大聲吶喊自己上班要有什麼權益,我覺得還是看一下相關的規範會比較好。因為法條畢竟就是一兩條不會變動,但是彈性的「命令」、「規範」部分還是會不同。舉個例子,就是憲法保障所有人的工作權益,但是勞基法對於本國勞工與外國勞工也會有些許差異。
遇到有爭議的狀況,通常會比需搞清楚自己到底屬於什麼群組內。本年度放假規定:
-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正常工時84小時,實施隔週休二日之勞工:勞動節應放假且工資照付;另如企業因經營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工資皆須加倍發給,或由勞工事後採補休或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皆屬可行。
-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實施週休二日之勞工:因勞資雙方工作時間及休假天數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經勞資雙方協商勞動節已調移 至其他休息日者,則無休假之問題,勞工該日仍應出勤,無另行補假或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建議企業提早在內部公告及說明,避免員工疑慮。
- 服務業或相關排休制之勞工:雖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之勞動節日,惟勞動節當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勞動節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 按時計酬部分工時人員: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皆應休假,但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勞動節當日雇主可要求勞工出勤,但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 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公務機關及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雖已比照公務人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惟現行管理工友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規 定,工友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休假,若請假規則未規定之假別,而勞動基準法已有規定者,則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由於勞基法規定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因各 機關學校工友具有勞工身分應放假1日,若因公務需要,主管可以徵詢同意上班,不過要加發1日工資或擇日補休。
101年5月1日勞動節相關放假事宜 - http://goo.gl/I9H9W
我們剛好很不幸落在第二類,每週放、工作時數理論值為8
接著就好玩了,請問(一)公司單方面宣布算不算是協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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